(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发〔1993〕20号印发,汕府〔1999〕106号修正 1999年6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全民、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给予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安排床位;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
贫困残疾人住院治疗,由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其住院床位费减免20%。
实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其住院床位费减免20%。
第四条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由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教育部门给予减免50%的杂费。
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第五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
残疾职工应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政治、经济待遇,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辞退残疾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辞退的,应作妥善处理,保障其生活。本人残疾或配偶是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实施下岗减员时,应给予特殊照顾,保证其适宜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属第三产业的工商企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管理费,优先给予安排场地;核发营业执照时,只收工本费;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减免税收;金融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
第七条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残疾人,其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收购农副产品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第八条对于残疾人贫困户,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在评定定期定量救济或发放临时救济时,给予优先照顾解决。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残疾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条城镇户口残疾人与农业户口的人结婚,在办理“农转非”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照顾,并在有关收费上适当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免费;残疾人过往石轮渡免费,购买车船票、飞机票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准予免费携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
第十二条“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往国有、集体单位开设的各类社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免收入场费。
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申请自用住宅基地的,国土房产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四条在各地的扶贫工作中,优先扶持残疾人贫困户。
第十五条 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的醒目标志和服务窗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